2016廣東豐順縣事業(yè)單位招聘衛(wèi)生類人員報考指南
11.在讀的留學人員能否以已取得的國內學歷學位報考?
不能。在讀的留學人員既不能以其尚未取得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進行報考,也不能以已取得的國內學歷學位證書進行報考。在報名截止日前尚未取得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的留學人員均視為在讀留學人員。
12.取得高級工和技師(高級技師)職業(yè)資格證書的我省技工院校的畢業(yè)生可否按大專學歷報考?
取得高級工和技師(高級技師)職業(yè)資格證書的我省技工院校的畢業(yè)生,在政策上視同大專學歷人員,須于報名截止日前取得相應的畢業(yè)證書及職業(yè)資格證書。
13.獲“雙學位”的報考人員,是否可以用第二學位證書上的專業(yè)來報考招聘崗位要求的專業(yè)?
獲“雙學位”的報考人員,可用第二學位證書上的專業(yè)報考,無需要提供該專業(yè)的畢業(yè)證書。
14.如何理解“構成回避關系”的崗位?
按照《廣東省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省政府139號令),應聘人員與事業(yè)單位領導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擬制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不得應聘該單位的秘書、人事、財務、紀檢監(jiān)察崗位,以及與該領導人員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崗位。
二、關于報名
15.可否由他人代為現(xiàn)場報名?
可以由代辦人持考生的書面委托及代辦人的身份證(查看原件,收取復印件)代為報名。由考生的直系親屬(或家屬)代為報名的,憑戶口本(查看原件,收取復印件)和代辦人身份證即可代為報名。
代辦人應帶齊《招聘公告》所要求的報名材料及證書、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等。
16. 現(xiàn)場報名是否進行資格審查,如何理解誠信報考?
本次招聘現(xiàn)場報名實行誠信報考,報名時請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和用人單位的崗位要求,選擇與本人條件相符的崗位。報考人員如實填寫有關信息,不得虛報、隱瞞有關情況,不得弄虛作假以騙取考試資格,不得為“試考”虛假報名,以免干擾正常的報名秩序。本人條件不符合招聘公告和所報考崗位條件和要求的,成績無效,一切后果由報考人員自負。
17. 填寫報名信息需要注意什么?
填寫報名信息必須真實、全面、準確,對學習和工作經歷欄目,應按時間先后順序,從高中開始,填寫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地、何單位工作學習、任何職。對大學期間的學習經歷,須填寫清楚、院系、專業(yè)名稱。為方便招聘單位審核是否構成回避關系職位,家庭成員及主要社會關系不得漏填,以免影響審核。
18. 報考人員是否可以更改報考崗位?
報名確認后不能再改報其他崗位。
19.報考崗位有其他要求的,以崗位信息表上“其他要求”欄為準。
三、關于考試及體檢
20. 如果居民身份證遺失或正在辦理中,怎樣處理方可參加考試或體檢?
在準考證、體檢通知上,都要求考生必須帶齊準考證、居民身份證方可參加考試或體檢。如居民身份證失效、遺失或更換中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憑準考證及臨時居民身份證方可參加考試或體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臨時居民身份證是可以代替居民身份證作為入場參加考試或體檢的法定居民身份證明憑證,其他任何證件都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或體檢。
21. 居民身份證辦理受理回執(zhí)或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的帶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加蓋公章的居民身份證明,能否代替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或體檢?
不能。居民身份證辦理受理回執(zhí)只能說明公安部門已經受理申請居民身份證補辦手續(xù),是到期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憑證,但不是證明身份的法定證件,不具備證明力;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的帶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加蓋公章的居民身份證明,由于缺乏防偽標記,不易辨別真?zhèn)危虼瞬荒艽婢用裆矸葑C參加考試。考生若居民身份證失效、遺失或正在辦理中,應當及時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確保順利參加考試或體檢。
22.哪些情況要復檢,復檢程序是什么?
體檢醫(yī)療機構和體檢醫(yī)師根據(jù)體檢項目的特點,區(qū)別不同情況進行檢查和復檢。對心率、視力、聽力、血壓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安排當日復檢;對邊緣性心臟雜音、病理性心電圖、病理性雜音、頻發(fā)早搏(心電圖證實)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安排當場復檢??忌鷮Ψ钱斎?、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時,可以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體檢實施單位提交復檢申請。復檢只能進行1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復檢前,體檢實施單位應對復檢項目嚴格。
23. 考試期間,哪些行為屬于手機使用的情形,會受到什么處理?
界定為“手機使用”的情形包括:一是攜帶身上并開機;二是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機鈴音響、鬧鈴響或手機震動;三是攜帶手機當做鐘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四是拿出手機看、接收或發(fā)送信息等;五是拿出手機并開機;六是監(jiān)考人員明確記錄為“使用”或事后核實為使用的。
報考者使用手機,適用《廣東省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筆試工作規(guī)范》第(十三)條“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由事業(yè)單位考試機構或者招聘主管單位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
24. 報考者攜帶手機但未使用,會受到什么處理?
報考者攜帶手機進入考場未放在指定位置,但未使用手機,按《廣東省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筆試工作規(guī)范》第(十三)條規(guī)定處理。報考者有此行為,當場發(fā)現(xiàn)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后發(fā)現(xiàn)的,由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25. 本報考指南適用范圍如何?
僅適用于本次豐順縣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衛(wèi)生類工作人員的公告。
原標題:2016年豐順縣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衛(wèi)生類工作人員報考指南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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